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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接受售后服务时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 | ||||||||||||||||||||
| 作者:佚名 短信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0 | 热 | 【字体:小 大】 | ||||||||||||||||||
维修人员维修热水器,均是周刚与魏某二人同去并一同安装、维修,原告只能相信二人均为被告光华商店的安装、维修人员,故第二次因热水器故障传呼要求被告维修时,当然有理由认为其系被告派来的维修人员。据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魏为被告的雇员。 二、被告的法律责任 被告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关于雇主对受雇人的替代赔偿责任即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其雇佣人应当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雇员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各国立法规定不大一致,一是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由雇主负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的执行已尽相当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的雇主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规定受雇人于从事职务时致他人损害的,雇主应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主张选任或者监督受雇人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三是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由雇主与受雇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但雇主选任或监督已尽相当注意,或纵加相当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雇主不负赔偿责任,但加害人不能赔偿时,责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无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9条提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受雇人执行职务范围的证据,主要有两种观点:主观说,包括雇主主观说和雇员主观说;客观说,即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外观上看为执行职务,就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魏某被推定为被告的雇员。其从事的职务就是为原告安装、维修热水器,因此,对于魏某在执行安装、维修热水器职责过程中造成原告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如安装、维修不当造成热水器机体损坏,安装不稳坠地伤人等被告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若魏某有过错的可以向魏某追偿。本案魏某因杀人行为而致损害,显然不是执行安装、维修热水器职责范围内的行为,系借用维修热水器而进入原告家的机会,趁机抢劫并故意杀人,其这一行为与执行安装、维修热水器的职责毫无关系,不能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应由魏某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的过错责任推定 诚然,对于魏某是杀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不负替代赔偿责任,但能否就直接证明被告对原告之妻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笔者认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对自己的雇员未尽到选任、监督之注意义务。被告没有充分认识到给消费者提供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优质服务的重要性,未在选任雇员时,对其品行、能力、资格与所负职务作详尽的考察,未对雇员的选任严格把关,未对雇员予以适当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未严格要求雇员尽最大注意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周刚两次带不法人员进入消费者家中并最终导致消费者被杀的事件的发生是有过错的。 其次,是被告对雇员的管理不严导致了不法分子以维修人员的身份进入原告家中。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对陌生人都应有一定的防范意识,即任何人均有义务防范他人以各种理由损害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使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为被告的雇员。被告基于双方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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